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治安保卫现任制领导小组对所属单位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实施检查,抓好典型,总结经验,对存在的问题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铁路公安机关对实施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
第十七条 铁路公安机关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必要时签发“铁路内部治安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 铁路公安机关设兼职治安保卫监督员,配发“治安保卫监察证”,对所辖单位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单位要按照本规定,制定和落实自检自查制度,主动接受治安保卫现任制领导小组和铁路公安机关监督检查。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治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公安机关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执行本规定,治安保卫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二)法制、安全宣传教育落实,帮教、疏导工作成绩突出,全年无职工违法犯罪的;
(三)全年无刑事案件,无火灾、爆炸,无治安灾害事故,内部治安秩序稳定的;
(四)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抓获犯罪分子或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事迹突出的;
(六)抢救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有功绩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治安保卫责任制领导小组或“治保办”要追究单位和负责人责任,同时对单位处以最低1000元以上经济处罚、对个人处以最低100元以上经济处罚。
(一)单位职工犯罪突出,案件屡有发生,治安秩序混乱的;
(二)违反现金、标语、危险物品、枪支弹药、贵重器材、机密文件资料等管理制度,发生被盗和失泄密的;
(三)发现有蓄意犯罪征兆不及时采取措施,以至发生问题,造成后果的;
(四)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导致发生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的;
(五)单位存有不安全隐患的,接到公安机关签发的“铁路内部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