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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1998)[失效]

  (二)未完成国家指令性任务的单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三)发生行车责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比例(最多1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的,按铁道部铁劳〔1997〕114号文件规定罚款数额的100%,扣减当年挂钩应提工资。
  第八条 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的结算
  当年工效挂钩结算工资总额=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新增效益工资+其它工资
  新增效益工资=当年管内收入增加额×10%+当年直通收入增加额×2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当年实际完成的换算周转量增长幅度×30%+核定的工资总额基数×铁道部工效挂钩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幅度×30%×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
  当年新增效益工资增长10%(含10%)以内部分按100%结算,超过10%-15%(含15%)部分按80%结算,超过15%以上部分按60%结算。
  其它工资包括:
  (一)按考核指标增减的工资;
  (二)按铁道部(92)铁劳字521号文规定应提取的各种提成奖;
  (三)铁道部下发的一次性奖;
  (四)当年在部下达职工人数计划内接收的复员转业军人和按部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际发生的工资;
  (五)部定大中型投产项目增人等实际发生的工资;
  (六)部定奖励办法规定的各项奖金;
  (七)当年部批准增加的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的工资。
  第九条 凡违反铁道部规定,弄虚作假,采取不合理手段多提挂钩工资者,一经查出,按部主管部门的认定结果,扣回多提挂钩工资,并等额扣减新增效益工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条 国家实行的重大经济改革和工资改革措施对工效挂钩影响较大时,经国家批准后另行调整。
  第十一条 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因素,对运输生产有较大影响,从而影响工资总额时,经国家批准另行解决。
  第十二条 部定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大中型项目培训人员不属工效挂钩范围,其工资按铁道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在年度结算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挂钩指标完成情况按月预提工资,但使用时应留有余地。年终结算时,各单位按部核定的工资基数和工效挂钩办法结算工资,除部奖励政策规定的工资支出由部负担外,其他结算工资分别列入各有关成本中。各单位在上报决算同时,要按工效挂钩办法规定,上报工资结算,由部对各单位上报的工资结算进行核定,部核定数与各单位上报数的差额,调整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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