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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1998)[失效]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扩建、改建项目交付运营(监管)时,当年增人所需工资按核定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相应调整挂钩指标基数。调整方法如下:
  1、新建铁路(包括单线和双线)。运输收入按交付运营时核定的计划数核定;运量按交付运营(临管)第二年的计划运量并考虑实际情况核定;工资总额按核定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对交付运营(临管)核定的运量与设计近期运量之间的差额,按每条新线的实际情况制定运量增长的比例系数,随着运量的增长按系数相应调整到设计近期水平,对运输收入基数也相应调整。
  2、增建第二线和铁路电气化(包括随电气化技改项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术改造项目。工资总额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增加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核定。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原则上按该铁路所在分局上年运输人员全员人均运输收入额和运输人员全员劳动生产率,与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分别计算,并相应调整运输收入和换算周转量基数。
  3、客运、货运、客技站以及主要为本局服务的地区性编组站投产,原则上不调整工资总额基数。路网性编组站和较大的客运、货运、客技站投产,按交付运营当年核定工资总额的30%-70%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4、新增机械保温车,按投产当年核定增加的职工平均人数和平均工资调整工资总额基数。
  (三)对从运输企业中成建制分离的单位,区分情况,逐步核减运输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同时等额核增实行新工效挂钩办法的被分离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
  (四)新增路外厂、矿企业专用线代办维修人员,当年按铁道部批准增加人数的工资总额在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下年度按上年批准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五)新增开跨局旅客列车所需人员的工资总额,由部统一调整。对变更跨局机车交路的工资清算问题,原则上由相关局之间相互清算,并将结果报部,部在工效挂钩工资总额结算时统一调整。
  (六)路局间管界调整,由相关局按照调整后运输收入、换算周转量和人员工资的变化情况作相应调整。
  (七)对个别因政治、军事、国民经济总体布局需要设立,自身效益较差的项目,酌情给予一定的工资补贴。
  第七条 工效挂钩的考核
  (一)当年盈利的企业,按实际比计划增盈额的30%增加工资;未完成铁道部下达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减盈额的45%扣减工资。当年亏损的企业,按实际比计划减亏额的25%增加工资;未完成铁道部下达盈亏计划的,按实际比计划增亏额的50%扣减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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