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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1998)[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 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

铁路运输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
 (1998年1月24日 铁道部)

  第一条 为促进铁路运输企业扭亏增盈,加快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加强铁路劳动工资宏观调控,建立工资合理增长机制和减员增效机制,不断提高经济效益,根据铁道部、财政部、劳动部和国家计委对铁路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以下简称“工效挂钩”)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所属运输企业(不包括运输企业中按工附业核算的单位)。
  第三条 实行工效挂钩办法的挂钩指标为:运输收入(管内收入和直通收入分别计算)、换算周转量和劳动生产率(按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计算)。
  第四条 工效挂钩比例
  (一)工资总额与运输收入挂钩部分,按当年管内收入(包括电力附加费)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10%和当年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资。
  当年管内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数减少时,按相同比例扣减效益工资;
  (二)工资总额与换算周转量挂钩部分,浮动比例为0.3:1;
  (三)工资总额与劳动生产率挂钩部分,运输企业当年新增效益工资的30%,与各铁路局当年换算劳动生产率环比指数挂钩。
  第五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核定
  (一)运输收入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二)换算周转量基数,以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调整数进行核定;
  (三)工资总额基数,以铁道部按挂钩指标结算的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础,加上按政策规定当年允许核入基数的工资总额进行核定。
  第六条 工效挂钩基数的调整
  遇下列情况时,可相应调增(减)工效挂钩指标基数:
  (一)在部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内,按国家政策规定接收的复员退伍军人、军队转业干部,按部下达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当年所需工资按实际发生数在挂钩工资总额外单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数和核定的平均工资计算的工资总额核入基数,同时按上年挂钩效益指标的人均水平相应核增挂钩指标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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