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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部管社团应按规定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部管社团必须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加强经费收支和资产管理。
  (一)部管社团必须每年向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交财务预决算报告,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部管社团财产,必须进行财产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部管社团被依法注销、取缔的,由部组织有关部门对其财产进行清算,剩余财产划归部用于发展部管社团事业。

第八章 业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部管社团及分支机构必须在部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本着“统一安排、合理分工、抓住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部管社团要建立业务活动汇报制度。每届会员大会要审议本届工作计划和上届工作总结,并报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和归口管理部门备案;重大业务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向部有关部门报告活动情况。
  各分支机构的业务活动和工作计划必须经社团批准,并报部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部管社团涉外活动,按照国家和部外事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部管社团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第三十二条 部管社团违反《条例》规定的,按《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人事劳动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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