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部管社团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参照部属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执行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制度;驻会人员的待遇由派出单位负责;离退休返聘人员的有关待遇由部管社团自行确定。
(二)部管社团领导(指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人员)职数由部确定,部管社团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负责人,由部管社团或有关部门提出人选建议,商社团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批准,履行社团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三)部管社团不定行政级别。部管社团常设办事机构负责人经部批准后,可套定相应的行政级别,并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部机关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社团领导职务是指社团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部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在部管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批并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核准,并不得在社团领取任何报酬。
第二十四条 部管社团应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规定,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接受上一级党组织领导。具备条件的社团应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较少的可成立联合党支部,部管在京社团党支部可以组建党总支委员会,直接隶属部直属机关党委管理。京外部管社团党组织的管理,由部确定的挂靠单位的党组织负责。
部管社团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接受部体改法规司的指导。
第七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部管社团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部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 社团经费
(一)经费主要来源:
1.会费;
2.政府资助;
3.社会捐赠、资助;
4.有偿服务收入;
5.所属和实体上缴的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二)部管社团收取会费必须执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规定。会费应由部管社团统一收取,分支机构不得收取会费。
(三)经费的支出。部管社团经费,应用于围绕社团宗旨开展业务活动,支付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公开支,不得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