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参与本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工作提供建议。
(四)组织学术研讨和行业标准研究,开展咨询服务及技术推广等工作,参与本行业的技术、科研成果鉴定工作。
(五)受部委托,承担本行业有关机构的资质审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等具体工作。
(六)收集、整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为会员提供服务。
(七)组织行业培训工作,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八)承担政府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部管社团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社团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二)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的权益,为政府和会员提供服务。
(三)接受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以及受部委托挂靠单位的指导、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四章 成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同一行政区域内没有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
(二)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三)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需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需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十四条 社团从申请到登记成立,程序如下:
(一)发起人或单位在征求部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同意后,向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社团筹备申请书(社团名称、行业情况分析、业务范围、组织机构、活动资金)、章程草案、会员名册、筹备机构和人员情况。
(二)经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审核,报部批准,由有关部门或单位成立社团筹备机构。社团筹备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社团章程拟订、机构设置等各项筹备工作,但不得开展筹备工作以外的其他活动。
(三)完成筹备工作后,社团筹备机构应将筹备情况报告、社团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验资报告、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拟设组织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会员名册及拟任理事名单等有关材料上报部社团归口管理部门,经部审批同意后,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