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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交通部关于印发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2月7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废止

交通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7月5日交通部交人劳发
 〔1999〕342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部管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部管社团)管理,维护部管社团的合法权益,发挥部管社团在交通行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部管社团,是指交通行业中依据《条例》成立的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并由交通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全国性或跨行政区域的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管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部管社团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部对部管社团的发展给予积极培养和扶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将政府转移的一些职责交由部管社团承担,部管社团受部委托承担的任务可以签订项目协议的形式实施。
  第六条 部管社团应围绕交通行业发展的中心任务,发挥联系政府主管部门与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协调行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保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交通行业发展。

第二章 管理部门和职责

  第七条 部管社团的具体管理,实行归口管理与业务管理相结合的方式。部人事劳动司是部管社团归口管理部门;部有关司局是部管社团的业务管理部门;交通行业有关部门或单位受部委托可作为部管社团的挂靠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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