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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办法[失效]

第三章 部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在确定的具有学科指导意义和创新内容的研究方向;有明确的近、中、远期研究目标;有承担国家、部(省)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有鲜明的研究特色;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第十条 所属专业领域应为部(省)级重点学科或重点专业,其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在国内外或部内领先;有良好的硕士、博士点支撑或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的能力。
  第十一条 有学术造诣深、思想活跃、治学严谨、学风正派的学术带头人和一支整体水平较高、结构合理、团结协作的学术梯队。
  第十二条 实验设施较为完备,有一定数量的先进仪器设备和支撑软件。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显著,培养了相当数量的高质量的人才,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 质量体系健全,并能坚持运行,学术委员会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五条 所在单位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后勤服务,对实验室的科研成果有较强的转化及应用推广能力。

第四章 认定的主要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部重点实验室认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实验设施、研究的方向和意义、承担任务、项目完成情况及成果水平、队伍建设及人才培养、开放程度和管理水平等。
  第十七条 部重点实验室的认定指标体系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两部分,以定性指标为主给出综合评分。认定指标体系、计分细则和部重点实验室申请书由部科教司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认定的组织和职责

  第十八条 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由部科教司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确定部重点实验室认定工作的计划和安排;
  2.受理实验室提出的认定申请;
  3.组织和委派专家评审组;
  4.评议和审定专家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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