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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交通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1999年12月7日 交公安发〔1999〕651号)


各港航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交通港航公安系统经费管理,财政部于1999年11月5日发出了《关于交通港航公安系统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经字〔1999〕903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通知》的意义,切实增强执行《通知》的自觉性和紧迫感。财政部的《通知》,明确了交流港航公安系统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一律就地上缴中央国库,其公安经费纳入国家财政预算,是完全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法机关一律“吃皇粮”的精神和交通港航公安实际的,既有利于港航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也有利于逐步减轻港航企业经济负担,对交通港航公安的正规化建设和今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港航单位和各级港航公安机关对此必须充分认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通知》中的各项要求得到认真贯彻执行。
  二、认真清理收费项目、银行帐户和所有票据,为实施《通知》做好准备。为了确保《通知》的顺利实施,各级交通港航公安机关当前要立即着手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对自身的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项目、标准进行全面清理,做到所有行政性收费项目、罚没款项及标准,均按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的要求执行。对未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及超范围、超标准的收费,要坚决予以纠正或取消。各单位要将清理情况及保留的收费、罚没项目、标准及有关依据报部,由部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二是对各自的银行帐户进行清理。对不符合规定的帐户要坚决清理、撤消。清理后,各港航公安单位财务收支应由本单位财务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并按规定设立银行帐户。港航公安局(处)及所属各处、科、所、队一律不得设立“小金库”。三是对票据进行全面清理。对非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必须一律予以取消。今后,依法罚没和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港航公安行政性收费一律按照《通知》要求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票据和行政性收费票据。新票据由交通部公安局归口管理,具体申领、使用日期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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