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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管理办法

  第九条 在1999年10月1日以后首次投入营运的新建造的长江机动船舶,应在首次投入营运以前办理该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在1999年10月1日以前投入营运并仍在营运的长江机动船舶,应在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补办该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第十条 对申请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手续的船舶,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长江通信导航局和长江通信导航局所属分局颁发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
  第十一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由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统一印制。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不准伪造、涂改或者擅自转让。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了进网登记备案手续并领取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长江机动船舶,长江通信导航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其单位、船名、呼号、航线、开放业务等资料通知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各江岸电台,并报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
  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在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有效期满前1个月内,持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按本办法规定,到登记证核发机关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的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在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的有效期内,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所规定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时,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持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和有关的变更证明文件及时到登记核发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或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 长江通信导航局对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和备案实行年审管理。长江机动船舶应携带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及相关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登记证核发机关办理年审手续。
  年审时间由各登记证核发机关自行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长江通信管理部门应对进网船台执行通信法规、业务工作、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实地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进网船舶通信、导航设备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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