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管理办法
(1999年8月18日交通部交无委发〔1999〕428号文批复,1999年9月3日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长航体〔1999〕481号文印发)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发布的《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依法登记航行在长江宜宾至浏河口航段的机动船舶(以下简称为长江机动船舶)的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活动。
第三条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长江通信导航局具体负责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工作。
长江有关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具体负责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长江机动船舶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
第五条 长江机动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配备、基本技术要求和安装,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内河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 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实行进网登记备案管理,其登记备案手续就近向长江通信导航局或长江通信导航局重庆、宜昌、武汉、芜湖、南京、上海分局办理。
第七条 长江机动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申请办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管理手续,应当持以下有效文件:
(一)书面申请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电台执照及核定表;
(三)船舶无线电通信设备的技术证书;
(四)通信人员的适任证书。
第八条 长江涉外旅游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备案的管理工作,除换领长江机动船舶安全通信进网登记证,其他仍按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