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7年11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5月26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239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于1997年11月27日以《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缔约国政府大会第1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修正案(增加一项新附则--第XII章)、以第2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第XI章强制实施的“散货船和油船加强检验计划导则”(第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和以第4号决议通过的安全公约新第XII章强制实施的“用于评估最前部两个货舱间槽型水密横舱壁构件尺寸和估算最前货舱允许载货量的标准”,在其默认接受期内(截止1999年1月1日),未收到任何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安全公约第Ⅷ(b)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和标准已于1999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以上修正案和标准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这些修正案和标准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安全公约正文部分的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关于上述A.744(18)号大会决议的修正案和“用于评估最前部两个货舱间槽型水密横舱壁构件尺寸和估算最前货舱允许载货量的标准”,其内容均为具体的船舶检验技术要求和船舶构件强度计算和衡准方法,请按照交通出版社于1998年6月出版的《1974年SOLAS公约第四届缔约国大会决议》的文本执行。
附件:《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11月修正案
附件: 《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