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1997年6月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1999年5月25日交通部交国际发
〔1999〕248号文印发)
各沿海省(市、自治区)交通厅(局),中远(集团)总公司,中海(集团)总公司,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各海(水)监局(港务监督):
近接国际海事组织通知,该组织于1997年6月4日以第MSC.65(68)号决议通过的《1974年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
《安全公约》)修正案(第Ⅱ-1章和第Ⅴ章),在其默认接受期内(截止1999年1月1日),未收到任务缔约国的反对意见,因此,根据
《安全公约》第Ⅷ(b)条的规定,该修正案已于1999年1月1日被视为接受,并将于1999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
《安全公约》的缔约国,且未对该修正案提出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上述修正案文本发给你们,请届时遵照执行。
附件:《1974
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附件:《1974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7年6月修正案
(1997年6月4日以MSC.65(68)号决议通过)
第Ⅱ-1章 构造--分舱和稳性、机电设备
B部分 分舱和稳性
1 在现有第8-2条后面增加新的第8-3条如下:
“8-3条 对乘员400人或以上的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的特殊要求
尽管有第8条的规定,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证书载明乘员400人或以上的、除滚装客船以外的客船,在假定船长L范围内任意处破损的情况下,应满足第8条中第2.3款和2.4款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