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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临时随船人员申办海员证管理规定[失效]

  船公司的总船长、总轮机长、指导船长、指导轮机长的海员证,由所在单位统一保管,可以在有效期内多次使用,但应在随船执行任务之前,由所在单位书面向中国海事局备案。
  第十三条 因公临时随船工作人员,均应按规定进行“熟悉培训”,即在上船前或在船上接受海上安全、救生、求生、应急、急救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培训。一次随船执行任务的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的,应在岸上指定的船员教育与培训机构接受海员基本安全的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培训合格证。
  接受临时随船任务的船公司和有关船舶的船长、政委,应当对临时随船执行任务的人员进行船舶纪律、涉外纪律,船舶所去有关国家(地区)的港口、移民、海关等规定和民族习惯,船上的应急部署、海上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所在单位和组团单位应对随船执行任务人员进行外事纪律教育,提出执行任务的要求。
  第十四条 因公临时随船人员在船期间,其海员证由船长或其指定的人员统一保管。
  第十五条 组团单位向有关海事机构申办海员证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以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交通部和交通部海事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        申办海员证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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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身份证号码│所在单位│派出单位│现任职务│上船拟任职务│有效期│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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