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切实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1999年5月22日交通部、财政部交公路发
〔1999〕236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1998年底,交通部、
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公路发〔1999〕4号),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实施前,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提出了要求。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对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以下简称“税费改革”)缺乏全面了解,致使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环境恶化,一些地方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现象严重,个别征费人员思想波动,不安心工作,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据初步统计,1999年第一季度,全国公路养路费征收额比去年同期下降约20%,有的省份下降达30%,使国家蒙受了数十亿元的经济损失。为了遏制费源流失现象,确保国家规费的正常征缴,现将有关事宜再次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根据交公路发〔1999〕4号文件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今年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工作,确保1999年度各项交通规费的正常、足额收缴。
二、各级交通征稽机构要教育职工提高认识,增强纪律性,坚守岗位,恪尽职守,保持队伍的稳定;要切实做到人心不散、思想不乱、管理不松、征费力度不减;要教育广大征稽人员继续发扬团结奋斗、无私奉献的优良传统,振奋精神、知难而进,全力以赴地投入到征稽工作中去;要依靠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组织、有步骤、有声势地开展各种专项稽查、治理活动,加大稽查力度,努力把损失的规费收上来。
三、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全面宣传“税费改革”的重要意义,使那些法律意识淡薄,钻“税费改革”空子的单位和个人明白:对在“税费改革”正式实施前,漏缴和拖欠的交通规费,改革后,交通征稽机构仍将继续追缴其所欠规费,并依法收取到“税费改革”实施之日止的滞纳金和罚款。要通过教育,促使应缴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打消偷、逃、拖、欠规费的侥幸心理,自觉履行缴费义务。对故意偷、逃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拒缴、抗费和妨碍征稽机构执行公务的,要依法严惩,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关于今年下半年的公路养路费的征收问题,请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机构暂按使用至1999年12月底为止印制票证,具体征收时按月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