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认真做好运输船舶境外加油工作的紧急通知
(1999年7月22日交通部、海关总署
交水发〔1999〕387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办):
去年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以来,交通系统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开展了大规模的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取得了显著成效。为了进一步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查处小额成品油走私行为,维护船舶正常运输生产,现就航行国际和港澳航线船舶境外加油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航运企业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航行于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的船舶,可以根据运输实际情况,在境外加用免税燃油。经营国内航线的船舶,不得擅自驶往境外,严禁以任何方式加用免税燃油。
二、兼营国内运输和国际航线、港澳航线运输的船舶,从经营国际航线和港澳航线运输改为经营国内运输时,应向海关报明留存船舶的进口燃油、物料的名称、数量,在合理数量范围内,经海关核准可免税留船继续使用,超出自用合理数量部分,应事前报海关核准,并照章补缴进口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