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
经济合同法、
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