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上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