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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需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 ̄5000元。

第五章 开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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