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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2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月5日交通部交水发〔1999〕6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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