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关于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
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1999年2月3日交通部交公路发
〔1999〕64号文印发)
各省(自治区)交通厅,北京、重庆市交通局,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交通局(委):
为适应公路建设监理市场发展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需要,根据现行《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J001-97)(下简称《标准》),现对《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按照现行《标准》,对公路监理工程等级划分做相应调整,调整内容详见附件一: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对审批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在核定监理业务范围的同时,明确其临时监理资质等级。临时资质等级划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资格预审中,临时资质等级视同于同级正式资质等级;
三、自1999年1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同时负责本地区其他行业监理公司申请公路工程监理资质的管理工作;
四、具备临时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在资质有效期内办理定级。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定级的,视为监理资质自动取消,由原资质审批部门收缴其《临时监理资质证书》;对暂时达不到定级条件的,原资质审批部门可根据情况做延期处理。
五、交通部每半年发布一次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及从业情况,以加强监理资质的动态管理。
附件:公路行业监理工程等级划分
附件: 公路行业监理工程等级划分
1.公路、桥梁、隧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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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类 │ 二类 │ 三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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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 高速公路 │ 高速公路路基工程及 │一级公路路基工程及│
│ │ │ 一级公路 │二级以下各级公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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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独立大桥工程、 │ 大桥 │ 中桥及 │
│桥梁工程│ 特大桥 │500米>总长≥100米或 │ 以下桥梁工程 │
│ │ 长度≥500米或 │ 100米>单跨≥40米 │ 总长<100米或 │
│ │ 单跨≥100米 │ │ 单跨<4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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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 特长隧道 │ 长、中隧道 │ 短隧道 │
│ │ 长度>3000米 │ 3000米≥L>250米 │ L≤250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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