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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制发统计报表和发布统计资料的暂行规定[失效]

  四、凡可以从有关部门搜集到资料的,或者可用现有资料加工整理的,不再向基层单位制发统计报表。
  五、有详细的调查方案,明确调查目的、调查方法、统计范围、分类目录、指标解释、计算方法、编报单位、完成期限、受表机关等。
  六、调查内容涉密的,要按有关保密规定确定密级,并在报表传输和数据处理时采取保密措施。
  第八条 统计报表的制发权限及审批程序:
  一、交通全行业性的综合统计报表,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制订。调查对象属于交通系统内的,由交通部领导审批下发;调查对象包括非交通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业务统计报表由各业务部门根据需要制定。各业务部门制订的专业统计报表,必须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统一审查、统编表号。发往交通系统内的统计报表,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下发;发往非交通系统的统计报表,经交通统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第九条 经批准或备案的统计报表,必须在报表的右上角标明制表机关、批准机关或备案机构以及批准文号,以便进行管理和监督。未经批准的统计报表,各基层单位可根据《统计法》拒绝填报,并检举揭发。
  第十条 各部门制发的一次性或临时性统计调查报表,由交通统计主管部门统编临时调查表号,报表或调查结束后即作废,各部门不得要求填报单位作为报表制度继续执行。
  第十一条 交通全行业性的综合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由交通统计部门负责。各业务部门的统计资料,须报送统计部门一份,以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各种业务统计资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专人管理。
  第十二条 对外提供和发表的统计资料,一律以统计部门的为准,并实行分级管理。
  一、机密、秘密的交通统计资料,属于全国性的,未经统计部门审核、保密审查和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提供和发表;属于地方性的,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统计部门核对、保密部门审查后,报厅(局)长审批。
  二、绝密级统计资料不得对外提供。如需提供,应经国家保密局批准。
  三、全国性交通统计主要指标,在国家统计局和部领导公开发表前,不得对外提供和发布。如需对外提供和发表,要经部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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