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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在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通知

  司法行政机关要特别抓好专用电话值班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专用电话值班人员应具有解答法律咨询的专业素质,熟悉对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程序和承办部门,了解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职能分工与司法行政基层组织的职责范围,有善于调度、督办和协调有关组织承办各项法律服务业务的能力。各地可采取专职、兼职、轮流值班等多种形式,努力解决值班人员不足的问题。要加强对值班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调度、协调能力,保证专用电话服务质量和效率。各类法律服务组织的执业人员被聘为兼职值班人员或参与轮流值班的,应视为履行法律援助义务,要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调度与安排。有条件的地区,应发展专职的专用电话服务工作人员,使专用电话服务队伍和服务质量能保持相对稳定,并逐步提高服务质量与功效。
  为了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作用,要在实践中不断建立和完善各项工作制度。要健全文明服务制度,有问必答,热情服务,保证质量,接受监督,树立司法行政部门的窗口形象。要健全上岗值班制度,做到值班人员、值班时间、值班任务三落实。要健全服务督办制度,对电话受理的业务保证件件着落,件件有结果,严禁承办人员推诿拖延,不尽职尽责。要健全上门服务制度,服务人员及时到位,满足群众的服务需求。要健全配套联动制度,对内搞好专用电话受理业务的分流调度,对外搞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协作,对上搞好情况反映,重要事务及时请示报告。
  四、适应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工作的需要,努力提供物质技术保障
  各级电信管理部门和电信单位,要确保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所需的电话号码。今后,“1600148”这一号码在各地“160”台网中只能用于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网络。凡以县市为单位分散开通专用电话的,应一律使用局号后加“0148”的普通电话号码。号码已经放出的,电信管理部门应配合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做好协调工作,并采取措施将其号码调整出来,供法律服务专用电话使用。
  各地开设法律服务专用电话所需要的资金,属于“160”台的设备改进和添置的投入,由电信单位承担;用于开设法律服务平台的装机及声讯设施的投入(包括分散开设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解决。凡采用“1600148”法律服务分台方式的,分台设于地、市司法局内,归其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和维护,同时接受各地“160”总台的技术业务指导。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收费办法,要坚持既满足专用电话网络日常运营、维护的需要,又要减轻用户负担的原则,妥善确定,用户拨打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司法行政部门不另行收取信息咨询费。但用户仍需向电信部门交纳通话费。凡采用“1600148”组网方式的,可以按照现行规定收取信息服务费,用于维护法律服务分台的正常运转。
  各地拟建法律服务分台的,应当依照本通知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地市司法局与本地“160”总台就联网、话务运营、信息服务费的收取和分成办法,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权、利等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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