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组网方式,实现了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的统一,能够建立地、县两级相互分工、协作和互补的专用电话服务网络,同时还具有与省司法厅乃至司法部实现联网的发展前景,此外还可降低专用网络开设和运营的成本,因此有条件的地区应尽可能采用这种组网方式。
但是,鉴于个别地区尚未开通“160”电话信息服务台,有的虽已开通但存在平台开放程度和话路容量等方面的限制,加之各地电信设施技术改造和平台设施装配投入的承受力不同,会造成部分地市在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网络方面难以采取上述方式。为此,这些地市可以采用另一种专用电话开设方式,即该专用电话暂不纳入“160”台网,而是以县市为单位配置公众电话号码分散开设,但专用电话号码的后四位数应当统一,即使用在本县市电话局号后加“0148”(即“×××0148”或者“××××0148”)的普通电话号码,作为本县市的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号码。凡采用分散开设专用电话的地区可以通过实践,逐步创造条件向高标准、规范化的专用电话组网方式过渡,最终实现全国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组网模式的统一与联网。
三、充分发挥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专用电话服务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职责和任务,就是在现行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责范围内,统一组织和指挥各类法律服务组织和基层司法所,为广大群众和基层社会提供便捷、高效的法律服务。其主要职责:一是解答法律询问,普及和宣传有关的法律及政策知识;二是接受法律服务的要求,及时部署落实提供服务的具体单位和措施,必要时主动上门服务;三是对突发性、易激化的民间纠纷和群体性事件,作出快速反应,指挥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及时到位,予以调处和疏导;四是对于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协作处理的事项,及时有关部门沟通信息或接洽协作;五是定期整理分析群众关注的问题和反映的意见,掌握社情民情,报告党政领导;六是受理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和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投诉和举报,部署查处措施,并告知查处结果。各地在利用专用电话开展法律服务的工作中,应当全面、正确、依法履行职责,既要防止敷衍推诿、不负责任的倾向,也要防止超越职权、大包大揽的倾向,以免给专用电话服务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造成不应有的被动。
凡开通法律服务专用电话的地区,县市司法局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专用电话协调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调度所辖法律服务组织和司法所开展专用电话法律咨询和服务工作,对需要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的应明确受理后对承办事宜尽快作出调度和部署,对需要紧急处理的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应指挥有关基层组织及时介入展开工作,对需移送其他部门处理或需与有关部门配合处理的事件应及时进行沟通与协调。各县市所辖的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组织和司法所以及基层人民调解和帮教组织,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和职责权限内,接受中心指挥承担专用电话所受理的各项法律服务工作。
凡采用“1600148”方式组网的地区,地市司法局的法律服务分台应发挥指挥、部署和协调所辖各县市专用电话服务的中心枢纽作用,除负责解答一般性法律咨询外,重点对来话人的服务要求区别不同情况向所在县市作出快速、妥当的分流、调度和部署,并在实践中逐步形成地、县两级专用电话服务网络分工科学、便捷高效、指挥通畅、协作密切、运转有序的服务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