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队伍整齐,人员素质高
1、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一定规模,专职人员达到5名以上。
2、所内人员知识、年龄结构合理,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达到3人以上,或占人员总数50%以上,中青年达到60%以上。
3、领导班子团结,所主任具有较高的政治、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强,民主作风好,使该所具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4、每个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具有相应业务专长,并有专人负责财务工作。
5、建立并坚持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采取措施激励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各种形式的专业培训或学历教育,努力提高队伍专业素质。
6、全所重视业务钻研、经验总结和理论研讨,其经验材料或专业论文被地、市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召开的会议、印发的简报采用或在有关报刊发表。
(四)运行机制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1、具有完备、规范的规章制度,包括:所务民主管理制度;收结案和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收费和财务管理制度;业务学习、培训、统计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工作请示报告制度;人事聘任管理制度;文明办公规则;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内部安全保卫、保密制度等。
2、严格执行司法部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业务工作规则,建立统一受理、分配法律事务,统一收取服务费用,向当事人公开服务程序、收费标准的制度,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事务做到合法规范,举止文明,尽职尽责。
3、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做到统一入帐,帐目清楚,开支合理,勤俭办所,并按规定设立事业发展等各项基金,不断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4、实行自收自支的所,其分配制度符合有关规定和政策,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健全激励竞争机制。
5、建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医疗、养老保险制度或有可靠渠道予以保障。
(五)业务实力强,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明显
1、能全面开展司法部规定的各项业务,基本满足本辖区的法律服务需求。
2、根据当地需要,在某个业务领域有较成功的拓展,或者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定的知名度。
3、服务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总量每年递增10%以上。
4、经济效益好,全所人均年业务收入达万元以上,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
5、按照有关规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业务。
(六)办公条件较好,适应业务发展要求
1、基层法律服务所办公用房独立,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8平方米,并且有单独的当事人接待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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