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委员会由同行专家七至九人组成,该成果完成单位的专家和完成人不得担任鉴定委员会成员。
评审组织
第十一条 司法部成立司法部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
评委会的职责:听取办公室和评审组的工作报告,根据评审组的推荐意见复审并决定部级奖励等级和国家级奖励的推荐。
第十二条 评委会根据高校申报情况,设若干评审组。
评审组负责部级教学成果奖的评议、国家级奖项目的推荐和向部评审委员会汇报核查、评议、推荐工作情况。
评审组的职责:核查办公室的初审意见,对申报的成果进行评议,写出推荐意见,向评委会汇报。
第十三条 司法部教育司设教学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初审及日常工作。办公室挂靠在高等教育处。
评审
第十四条 教学成果奖由评委会无记名投票产生,须有评委会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到会,投票方有效。部级二等奖须经评审组评议,评委会委员半数(含)以上赞成;部级一等奖经评审级评议,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赞成。
推荐国家级奖,从部级一等奖中等差额产生,须有评委会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
争议期
第十五条 学校、部级奖励均须张榜公布,实行争议期制度。学校、部级成果争议期为半个月。凡公布后有争议的成果,在争议没有解决前,不得申报上一级奖励,也不得授奖。
第十六条 对获奖成果提出争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写明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否则不予受理。
受理单位对提出争议或举报者予以保护,对诬告他人者追究法律责任。
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部级教学成果的奖金由司法部提供。
第十八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将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两个以上学校合作完成的获奖成果,由申报学校负责与有关学校协商,提出奖金的分配方案并报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应当记入本人考绩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晋级增薪的一项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