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相同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及中青年教师取得的教学成果应优先考虑。
条件
第四条 申报部级教学成果奖须具备以下条件: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符合教育规律,有利于培养高质量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所报成果应经过两年以上实践检验并有所创新、有所突破,有较高的理论水平且在一定范围内有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成绩特别突出者,同时又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广价值,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申报教学成果奖采取逐级申报的原则,只有获得校级一等奖才有资格申报司法部级奖,只有获得部级一等奖才有资格申报国家级奖。
跨省(跨学校)共同完成的教学成果,由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五条 申报部级教学成果奖的个人或集体的主要成员须具备以下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模范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成绩显著。
申报个人项目者必须是学校正式在编人员。
申报集体项目的主要成员一般不得超过五人。
奖励等级
第六条 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设部级一等奖和部级二等奖。部级一等奖中差额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其中,推荐申请国家级一等奖的数额原则上不超过申请国家级奖励数额的15%。
奖励数额
第七条 司法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教学成果奖励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设12个奖,其中一等奖2个,二等奖10个,一等奖可被推荐申请国家级奖励。
申报
第八条 申请部级教学成果奖,须填写司法部统一制定的《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附件一)及《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附件二),并提交反映该成果的科学总结,或者在省级以上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报刊上发表的论文各一式七份。
第九条 申请司法部级教学成果奖,每项须交纳评审补偿费300元。
推荐
第十条 推荐申请国家级奖的教学成果,须按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申报,并填写、报送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制定的《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申请简表》。其中申请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须提交《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鉴定书》一式三份和反映成果的录像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