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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实行全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

  五、培训机构开展校长培训工作应经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或备案,并参照国家教委制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实施。要切实保证培训质量。
  六、加强对证书的管理工作。
  (一)“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和继续培训合格证书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统一编号,按照“分级培训、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验印,并委托具备资格的培训机构颁发。
  (二)对乱发证书者,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发培训合格证,并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培训合格证: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
  2、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培训合格证的。
  (四)建立中小学校长和持证上岗备案制度。县、地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中小学校长参加培训情况和颁证情况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中小学校长培训情况和持证上岗情况报国家教委。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扫除青壮年文盲工作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教督〔1996〕3号),凡未完成校长岗位培训任务的地区,不予表彰和奖励。凡不按计划参加培训的校长,不得授予优秀校长、优秀教师等称号,所在学校不得评为先进学校。
  八、按照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教督〔1997〕4号)的通知精神,把校长岗位培训和实行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列为教育督导评估的一项重要内容。  
  九、职业中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及其他各类初、中等教育学校校长的持证上岗制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各地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中小学校长持证上岗制度的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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