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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三)财会部门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是否对“利润分配表”的内容逐项进行审核并签章;
  (四)会计人员是否根据审核的“利润分配表”填制记帐凭证,经主管会计审核无误后及时登记“利润分配明细帐”及其他相关帐户。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财务报告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制定严密的工作程序,明确每一环节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时间限制、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以及各岗位之间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关系;
  (二)是否制定结帐日程表,对结帐程序进行合理安排,并规定每一程序完成的时限,对影响结帐的关键环节,提出妥善对策;
  (三)对本期发生或完成的经济业务是否全部入帐、帐簿与记帐凭证是否一致、复算发生额和余额计算是否正确等,是否严格检查和核对;在编制会计报表前,是否对帐簿与记帐凭证及其所附原始凭证之间、各种有关帐簿之间、帐簿记录与财产实有数之间进行认真的核对,做到帐证、帐帐、帐实三相符;是否在正确结帐、认真对帐的基础上,进行试算平衡工作;
  (四)是否严格依据会计制度对报表种类、格式、项目排列、项目内容和编制方法的规定编制每一报表,并保证每一报表内和不同报表有数量对应关系的项目之间保持应有的对应关系;对于必须予以反映而会计报表规定的项目内容中无法容纳的重要财务信息,是否在相关项目或通过附表、附注等加以说明;
  (五)财会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会计是否对编制完毕的会计报表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正确性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章;
  (六)会计报表是否按月、季或年在规定的期限内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内控制度评审的程序的方法:
  (一)收集与描述被审计单位的内控制度;
  (二)健全性与合理性评价;
  (三)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总体评价,即通过符合性测试,评价内控制度的可信赖程度,确定其对实质性测试的可靠性;
  (五)实质性测试;
  (六)提出审计报告,对企业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有效性和可靠性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并针对制度缺陷进出改进建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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