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现的盈利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分配,盈余公积的提留是否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决定;
(二)留存收益中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是否按规定的用途使用、分配,专户记录,不混在一起;
(三)盈余公积各部分的使用是否经董事会授权批准,用公积金发放股利是否按制度规定予以严格限制;
(四)是否对向投资者分配的股利,以及公积金、公益金等帐户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其真实性,正确性,是否正确评价资本的增值。
第十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销售计划是否以正确、可靠的市场预测和销货合同为依据,是否运用科学的方法编制,各项指标的计算是否准确并保持先进合理水平,是否与其他计划保持时间和空间上的协调、衔接,是否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
(二)销货合同签订是否由专人负责,签订合同的程序、形式及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
经济合同法的要求,所签合同是否经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是否在合理分工与协作的基础上,严格划分有关部门及部门内部成员之间的权限及职责,严格划分不相容职务;
(四)是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销货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等进行严格控制,并保证其合法、真实和正确;
(五)是否建立、健全产品发出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其安全、完整,及时办理货款结算和收回;
(六)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之后,财会部门是否严格执行结算制度,恰当地选用结算方式及时进行款项结算并确保结算的正确无误;
(七)是否根据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原则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合理的设置会计科目、帐簿,建立完整的核算流程,按规定的控制程序和方法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产品成本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进行成本预测;成本预测的依据是否可靠、完整,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结果是否正确;
(二)产品成本计划是否与利润、销售、生产等项计划和有关技术经济定额相互衔接、协调,保持先进、合理的水平,并进行指标分解,层层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