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流动负债的经办人员、记录人员和业务审批人员是否进行了分工;
(二)导致负债的业务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金额较大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经业务主管人员专门批准或授权执行;
(三)所发生的流动负债业务是否及时入帐;
(四)是否由专人定期核对流动负债业务、实有数额及到期日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长期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举借长期债务是否有借债使用计划、归还计划;企业最高管理机构是否制订举债政策及内部审批程序,审慎地作出借债决策,并与债权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权利;
(二)举债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明确款项的数额、用途,测算预期收益,决策后授权财务部门执行;财务部门是否向金融机构提交借款申请,说明借款原因、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和计划、归还期限和计划,并办理借款审批手续;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并将借款存入银行,是否在贷款限额内按计划实际需要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借款到期是否按规定还本付息或办理延期借款手续;
(三)债款的取得、使用和归还是否及时、完整地根据有关凭证入帐,业务处理和会计记录等职责是否严格分工,利息支付手续是否完备;
(四)是否对长期负债资金的使用和归还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资本金的投入、增资、减资、转让以及企业在经营结束或破产清算时的清算、分配和归还等资本业务,是否经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审核与授权,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二)是否经管理部门授权并以章程形式明确有关部门与人员的职责,划分不相容职务;
(三)资本金的投入及其以后的增资和清算退还是否经过验证和评估,认定其真实、合法、正确;
(四)是否根据评估、验证并核实后的凭证,将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及时地登记入资本投入明细帐,其后发生的增资、减资变动是否及时地记入明细帐与备查簿中;
(五)是否对资本金的筹集、存留、增减情况和股利、红利的分配进行定期检查清理,验证投资活动和会计处理是否真实、合法、正确,是否加强了对资本金保值增值的控制。
第十四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