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会部门是否对增减的固定资产在卡片、明细帐和总帐上进行平行登记,是否定期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的核算;
(四)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归口、检修和调拨移动等管理制度;
(五)是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固定资产盘点,是否及时处理盘亏盘盈。
第九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对外投资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投资管理部门是否提出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确定投资立项的依据、所需资金、投资时间、预计效益及回收期;咨询部门或其他部门是否对发行证券单位或接受投资企业的信誉和经济实力进行调查;财务部门是否会同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进行可行性分析;实物投资是否对接受投资的项目进行可信性论证;投资项目报告书或立项报告书是否经主管领导审批;
(二)是否通过投资计划的编制、执行和检查对投资进行控制,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是否经过领导审批;
(三)短期投资是否对证券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了分析,长期投资是否对接收投资企业行使了所有者的监督权、决策权和投资回收的控制权;
(四)是否定期对投资效果进行分析,提出投资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是否建立了相关的资产、资金和有价证券收、付制度;
(六)是否实行投资的总分类核算、明细分类核算,定期与原始凭证和管理部门的实物收核对,并通过清查盘点实物进行核实,由稽核人员抽查监督;
(七)股票和债券是否由独立于投资授权人、投资记帐员与出纳员之外的专人保管,并有严格的防火、防盗具体措施,是否由内部审计人员或不参与投资业务的其他人员定期检查其存在性和帐实是否相符。
第十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购入无形资产是否进行了市场调研并编制了可行性研究方案,购入计划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
(二)是否对协商价格的合理性进行了审核和深入调查;
(三)是否通过合同方式进行购入与转让;签订合同时,是否审查了无形资产的证明文件、有效期和手续的齐备性;
(四)取得的无形资产是否根据有关凭证及时入帐;
(五)是否对每期摊销和期末余额定期进行复核,查明摊销期限是否合理,摊销额计算是否正确;
(六)无形资产的转让是否经最高管理部门批准,作价是否合理,转让的收入是否及时入帐。
第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流动负债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