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实施办法(试行)
(1997年12月31日 教审〔199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评审工作,保障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公司和各种经济实体(以下简称企业)。教育系统实行企业管理的单位可依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控制度)评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做出评价。
第四条 内控制度评审的目的,是通过对内控制度的审查和评价,明确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方法,减少审计工作量和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同时促使被审计单位加强内部管理,从根本上减少和防止弊端产生的可能性,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货币资金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帐与核对银行帐及支票、收据、印鉴的保管与使用等不相容职务是否分离;
(二)货币资金业务是否都由领导审批授权;
(三)货币资金收付业务和财务处理是否经过严格审核;
(四)收、付款业务是否在原始凭证上签字盖章,并及时足额入帐,作到日清月结;
(五)会计与出纳是否定期核对日记帐与总帐,主管会计是否定期与银行对帐、编制银行存款调节表、调整未达帐项,稽核人员是否定期地监盘库存现金,库存现金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限额;
(六)出纳主管的现金和银行单据的收付保管是否限制他人接近,现金收付是否集中办理并及时解交银行;
(七)是否周密地计划预期收入和所需支出、借款的数量和时间,以及用于短期投资的资金。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企业存货内控制度评审的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