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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 教审〔199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是指各级教育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所属、所办或占控股地位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经营、财务工作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法做出评价。
  第四条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济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障健康发展,并为其主管部门提供考察和使用干部的依据,促进加强干部管理。
  第五条 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该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授权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实施;任免负责人的教育部门或单位未设内部审计机构的,应当提请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依法对企业经济活动履行全面管理的职责,任期内容主要经济指标或任期目标完成情况如何;
  (二)企业经营状况如何,有无违法经营,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三)企业是否照章纳税,利润分配是否合规,能否按规定及时足额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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