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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 教审〔199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企业财务通则》中所规定的固定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教育系统审计机构依法对教育部门和单位固定资产增减、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固定资产审计的目的是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促进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监督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事业性或企业性两种不同的管理方式,确定不同的内容、方法和重点。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职务分离控制;
  (二)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检查、鉴定、核算、使用成效的考核和检查以及盘点和清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三)所建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合理、有效。
  审计机构应当对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符合性和实质性测试。
  第七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增加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二)新增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帐务处理是否正确、合规。
  第八条 审计机构对固定资产的减少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清理、报废固定资产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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