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1997年12月31日 教审〔1997〕2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育系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教委第24号令《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是指教育部门和单位以国有资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项目投资经济活动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前,教育系统审计机构对与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促进项目建设有关单位加强管理,保障建设、修缮投资合法、合理使用,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提高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基建及大型维修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
(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三)基建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四)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所订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等级、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
(五)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六条 审计机构对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道路、通水、通电等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二)调整概算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编制办法、定额和标准,是否经过审批;设计变更的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齐全;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