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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00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八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0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2000年10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1986年1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决定》修正 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8号公布)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养殖业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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