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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城〔200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城管办: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我部制定了《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一日

            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和风景名胜区的古树名木保护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的名木,是指国内外稀有的以及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及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第四条 古树名木分为一级和二级。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并建立档案,设立标志。
  一级古树名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级古树名木由城市人民政府确认,直辖市以外的城市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
  第七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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