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停止执行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4月4日 实施日期:2005年4月4日)停止执行(原因:已制定《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矿厅(局),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我部制定了《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现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000年六月十三日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公益性地质资料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提高地质工作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进行非矿业权或其他非排他性登记的地质调查工作、环境监测工作取得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均公开提供社会利用。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商业性地质工作取得的公益性地质资料,在该项工作结束后,给予2年的保护期,保护期满后提供社会利用。
  第三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统一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公益性地质资料的管理。
  第四条 公益性地质成果资料(包括成果报告、图件及其说明书)应无偿提供全社会利用,但提供单位可酌情收取一定金额的印制工本费。
  公益性地质原始资料和实物资料原则上同时公开提供社会利用,提供和使用办法另行规定。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