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公益性地质资料范围的公告
(国土资源部公告2000年第9号)
按照《
公益性地质资料提供利用暂行办法》的规定,下列公益性地质资料自发布之日起提供社会公开利用:
一、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地质调查资料。
二、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矿产地质调查资料。
三、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资料。
四、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地球物理调查资料。
五、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航空物探资料。
六、比例尺小于1∶20万(含1∶20万)区域水文地质调查、区域工程地质调查;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区域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县(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地质调查资料。
七、比例尺小于1∶5万(含1∶5万)遥感区域地质调查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