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失效]

  第七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规、《(GBI64832000)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和《(GBI5258 1999)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以下简称“一书一签”),填写《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申请表》,向本地区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八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照本规定登记注册,在领取《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以下简称《证书》)后,方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取得《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
  第九条 《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复核内容为:单位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变更情况,“一书一签”的更新情况。
  第十条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生产规模和产品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在3个月之内重新登记。
  终止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终止生产后的3个月之内办理撤销登记注册的手续。
  第十一条 单位生产危险化学品,若涉及商业秘密时,经各地经贸委(经委)委托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可以不填写化学名称,但应当列出该种危险化学品的主要危害及防护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十二条 登记注册活动费用,遵循不营利的原则从申请登记注册的单位收取。具体收费办法由各地经贸委会同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的;
  (二)未向用户提供“一书一签”的;
  (三)转让、出租、伪造登记注册证书或标签编号的。
  第十四条 对未取得《证书》和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提请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对造成重大事故,触犯刑律的责任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滥发证书的有关责任者,依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追究相应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