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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发布日期:2007年3月22日 实施日期:2007年3月22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原因:相关工作已完成)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厅(局):
  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是我局批准生产的镇咳药,针对在一些地方出现滥用的问题,我局曾印发了《关于印发“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泰洛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药管安[2000]54号),文中要求暂由麻醉药品供应渠道经营,并要求珠海联邦制药厂对处方和质量标准进行修改。现该厂已对处方、质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并经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我局审评批准。鉴此,根据《关于重申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止咳口服溶液管理的通知》(药管安[2000]44号)规定,现对该药的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同意珠海联邦制药厂生产的“复方可待因口服溶液”的商品名更改为“新泰洛其”,原商品名“泰洛其”停止使用。
  二、珠海联邦制药厂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生产计划,只能销售给具有合法资格的药品经营单位及医疗机构,其它任何单位不得经营该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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