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SOP应存放于各有关实验场所。
第二十九条 需制定SOP的项目有:
(一)仪器与设备的使用
(二)通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
(三)专用的药品检验技术与方法
(四)动物及动物室的管理
(五)试剂及试药溶液的配制与管理
(六)其它
第八章 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为保证实验室工作的有序进行,药品检验所必须制订一系列的各项实验室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实验室工作制度。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
(三)检品的收检、检验、留样制度(见附件二)。
(四)新药、仿制药品药学审核制度。
(五)科研工作管理制度。
(六)中药标本管理与使用制度。
(七)菌、毒种及细胞系保管制度。
(八)药品标准物质管理制度。
(九)计量管理制度。
(十)精密仪器管理制度。
(十一)保密制度。
(十二)差错事故管理制度。
(十三)技术人员培训进修制度。
(十四)计算机管理制度。
各所还可根据本所情况,补充有关制度。
第九章 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
第三十一条 检验记录是出具检验报告书的原始依据。为保证药品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化,检验原始记录必须用蓝黑墨水或碳素笔书写,做到记录原始、数据真实、字迹清晰、资料完整。
第三十二条 原始检验记录应按页编号,按规定归档保存,内容不得私自泄露。
第三十三条 检验报告书是对药品质量作出的技术鉴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应长期保存。药检人员应本着严肃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书写检验卡、检验报告书底稿,做到数据完整、字迹清晰、用语规范、结论明确。
检验报告书应按全国统一的规范格式书写打印。关于《检验记录与检验报告书的书写细则》见(附件三)。
第十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三十四条 档案资料必须加强管理,药品检验所应设档案资料管理部门,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三十五条 药品检验所应规定档案资料的归档范围,定期立卷、归档。
第三十六条 药品检验所应根据《
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制定管理规范和分类方案;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便于对档案资料的利用;配置必要的设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地(市)级药品检验所质量管理规范,由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参照本规范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规范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200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 人员要求
1、药品检验所所长应能有效地领导全所工作,对药品检验结果负全面责任。主管业务的副所长,应具有大专以上药学学历或相关学历和10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对业务技术有综合处理和管理能力。
2、技术科室主任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正主任应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相应专业理论水平和5年以上药检工作经验、能有效地组织、指导和开展本科室业务工作,对药品检验中有关问题能作出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3、实验室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并经过至少一年专业技术培训实践,经岗位考核、所长批准后方可从事药品检验。非专业技术人员、无专业技术职称者,不得从事药品检验技术工作。
4、药品检验所应制定技术人员培训和业务进修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实施对各级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注重对业务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的培养。技术人员的考核、晋升,应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制定年度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对象与培训内容,要有考核记录。
5、药品检验所应执行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标准。充实业务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与药学有关的人员应不少于60%,从事药品检验的实验室人员应不少于总人数的50%,行政、后勤人员不得超过总人数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