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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开展社会保险基金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

  2.“主管部门”指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
  3.“投资”指社保经办机构直接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经商办企业的基金(股票除外)。
  4.“购买股票”与表一的内容相同,数额相等。
  5.“购建固定资产”指用基金购建的社保机构办公用房、职工宿舍、活动中心、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等。
  6.“企业借款”指社保经办机构借给各类企业的基金,包括由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贷款。
  7.“财政借款”指财政部门为平衡预算或弥补有关经费借用的基金。
  8.“解困资金”指用于帮助企业、困难职工解困的社会保险基金。
  9.“担保抵押被扣”指社保经办机构用基金为贷款担保抵押,贷款愈期未还被银行等金融部门扣收的基金。
  10.“弥补行政经费”指劳动保障部门用于弥补行政管理经费的基金。
  11.“管理费挤占”指从基金中超标准或违反规定提取的管理费。
  12.“税务代征费”指税务部门代征社会保险基金,从基金中列支的代征费。
  13.“送温暖”指用基金发给困难企业、困难职工及离退休人员的临时性补助资金。
  14.“隐瞒转移收入”指未入基金帐的基金收入。
  15.“虚列支出”指规定支出范围以外的基金支出。
  16.挤占挪用项下的“财政专户”,指建立财政专户之后,从财政专户中被挤占挪用的基金。此项只填总额,不再分类。
  17.“担保抵押”指社保经办机构用于为贷款担保抵押的金额。
  18.其他违纪小计中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与表一内容相同,数额相等。
  19.补充资料中“固定资产中已核销金额”指按财社字〔1998〕52号文件核销的金额。
  三、表三
  表三是表二的明细表,五项保险基金各一张表。自查单位填报时,要逐笔填写挤占挪用及其他违纪基金金额、批准单位、发生时间等具体情况,并按实际发生次数依次排列,笔数较多的可以增加该表页数。
  表三各项小计应与表二相应项目对应,金额相等。
  1.“批准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批准”、“主管部门批准”、“社保机构批准”、“财政部门批准”等几种情况填写。
  2.“社保机构”项下每一笔基金,在甲栏内应写明使用单位。
  3.“财政专户”项下每一笔基金,在甲栏内应写明使用单位。
  四、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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