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组织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检查的通知
 (2000年7月13日 国税函〔2000〕5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进一步促进依法治税,确保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有效贯彻和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按照年初确定的工作计划,决定于2000年8月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耕地占用税执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检查1997年以来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国家建设项目中耕地占用税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其中,对涉税文件的检查包括各地仍在执行的1997年以前制定的文件;对具体执法行为的检查、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具体内容包括:
  (一)涉税文件
  各地制定的涉及耕地占用税文件,包括各种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和统一的政策规定。
  (二)税政管理
  1.是否越权减免税,包括有无擅自变通税收政策、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
  2.对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有无审核不严、超越批准权限的问题;
  3.有无擅自调高或降低征收标准(税率)的问题。
  (三)税收征管
  1.是否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批减免和缓税;
  2.对纳税人欠税,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是否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有无将征起的税款不及时足额入库的情况。
  (四)省级征收机关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问题
  二、检查方法
  各级征收机关应按照总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间,对本机关执法情况进行自查。还应组织检查组,对下一级征收机关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应不少于30%。各地还可以组织进行地区间的交叉检查。国家税务总局将派出检查组对部分省(区、市)进行重点抽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