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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纳税人名称(章)
纳税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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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识别号  │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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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  业   │      │   行业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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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类型   │      │  注册类型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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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地总面积   │      │   土地价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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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 │      │  应交土地使用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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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等级   │应税土地面积│   单位税额   │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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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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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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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等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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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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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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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各地如果要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用地情况进行更为全面的调查,可增加本调查表的项目,但不能减少本调查表的项目。
  2、与土地使用税有关的项目内容,参照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确定。
  3、“单位税额”、“应纳税额”由当地税务部门填写。本表增设“纳税人地址”、“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应交土地使用费”三个项目是为了今后内外税制统一做准备。其中“纳税人地址”一项是为了方便税务部门填写“单位税额”和“应纳税额”,在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时,其内容不录入。
  4、将“应交城市房地产税额”和“应交土地使用费”在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时,分别录入到软件项目的“备用1”与“备用2”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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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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