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通知
(2000年7月12日 国税函〔2000〕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不发西藏自治区、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2000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现将普查的目的、内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目的
土地使用税自1998年10月1日开征以来,从未开展全国性的税源普查,为适应全国土地使用税管理和税制改革的需要,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为此,总局曾在河北、山西、江苏、河南、重庆5个省、市进行了税源普查工作试点,并对全国地市以上负责土地使用税业务的人员进行了培训。通过试点和培训,就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普查工作打下了基础。这次普查是以计算机为手段,建立全国性的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摸清各地应税土地面积、土地利用状况、平均税额等情况,澄清税源底数,以便分析土地使用税收入增减变化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合理调节土地级差收益,有效地加强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深入挖掘增收潜力,大力组织收入,并为土地使用税税制改革与完善提供真实可靠的数据。
二、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普查的范围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开征范围内所有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的单位和个人占用的土地都属于普查的范围。
为使普查数据全面、完整,对土地使用税开征以来一直免税的铁路系统执行经济承包方案的单位也列入普查范围,具体普查事项及要求另行通知。
为了解和掌握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的占地情况,也要对其进行普查。由于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一直未征收土地使用税,为了便于统计分析和管理,各地对外商、港澳台投资企业土地利用情况的普查与汇总应与内资企业相区分,须单独录入“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与分析软件”一个盘中。
(二)普查的内容
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设定的项目指标主要是: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行业代码、注册类型、注册类型代码、户数、占地面积、应税土地面积、单位税额、应纳税额、土地价值。这些影响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的重要指标,必须准确如实填写和录入。其中,占地面积和应税面积是此次普查的关键指标,各地普查中务必认真核实、准确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