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
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21日 国税发〔2000〕1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广东、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就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申请享受减免税办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可在企业正式投产后,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确认手续。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就企业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凡符合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可以享受定期减免税的,应发文确认该企业可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资格。企业实际获利年度并开始享受定期减免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就企业报送的有关资料,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兼营生产性和非生产性业务如何享受税收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09号)的规定进行审核。年度终了,凡审核发现该企业年度生产性业务收入情况不符合国税发〔1994〕209号规定要求的,应通知该企业按其所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预缴季度所得税以前年度亏损处理的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税法规定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首先应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弥补亏损后有余额的,再按其所适用的税率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
三、关于各营业机构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时盈亏相抵处理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