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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2000年8月3日 国税发〔200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统一规范航空运输企业营业税有关政策,经研究,现对航空运输企业包机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对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包机业务向包机公司收取的包机费,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包机公司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运营收入,应按“服务业--代理”项目征收营业税,其营业额为向旅客或货主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处费用减除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的包机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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